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与被告湖**有限公司宜章界牌岭多金属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以被告湖**有限公司宜章界牌岭多金属矿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为由,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以被告湖南**有限公司宜章界牌岭多金属矿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已减半),由原告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