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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湖南晨**限公司、毛欢应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湖南晨**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司)因与被上诉人毛**、方远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3)楼民康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许**、代理审判员朱**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晨**司应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592元,该公司在上诉时未交纳。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和2015年1月4日向晨**司分两次送达《岳阳**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通知其在2015年1月11日前缴纳上诉费用,否则,本院依法将该案自动撤回诉讼处理。但上诉人晨**司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以已与上诉人**程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晨光公司未向本院预交上诉费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上诉人李**以已与上诉人**程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上诉人**程有限公司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受理费1216元,由李**负担608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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