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家*物业管理(上海)**分公司与被告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原告家*物业管理(上海)**分公司于2016年03月0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家*物业管理(上海)**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朱**的起诉系正当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家利物业管理(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家*物业管理(上海)**分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