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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与被告常德**有限责任公司、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常德**有限责任公司、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常德**有限责任公司、柴**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对被告常德市恒**限责任公司、柴**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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