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周*诉被告倪*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周*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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