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汤*离婚纠纷一案中,吴*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吴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王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黄**与汪**、曹**、曹**、何**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欧**与被执行人蔡**、孙**、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与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河北**限公司与湖南省**爆竹原材料销售部、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耒阳**投资公司与湖南**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唐*柏诉被告乐**、黄**、临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彭**与被告湖**有限公司、浏阳市**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喻**与被告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谭*与熊*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