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欧**与被执行人蔡**、孙**、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欧**与被执行人蔡**、孙**、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建民初字第14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归还欧**借款人民币220万元及利息(其中借款本金240万元的利息自2012年3月21日起计算至2014年3月31日止;其中借款本金220万元的利息自2014年4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利息标准均为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孙**、曹*对蔡**上述归还原告欧**借款本金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孙**、曹*对被告蔡**归还借款本金220万元的部分利息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利息自2014年4月21日原告起诉时开始计算至本金还清时止);蔡**、孙**、曹*承担案件受理费45400元。因蔡**、孙**、曹*未能履行自己的义务,欧**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7月23日扣划被执行人孙**银行存款19510元、曹*银行存款80000元,此后,我院又强制执行孙**转账2403512元至本院账户,并于2015年9月23日支付申请执行人欧**2412910元,至此,被执行人孙**、曹*已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另查明,被执行人蔡**名下无车辆、房产可供执行;截止2015年11月3日,被执行人蔡**在我市各家银行存款总计为398.52元。除此之外,被执行人蔡**名下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欧**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提供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对(2014)建民初字第14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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