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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衡与望**云南分公司、望建**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肖*诉被告望建**云南分公司、望建**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肖*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肖*申请撤回对被告望建**云南分公司、望建**限公司起诉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47元,因撤诉减半收取,实收1173.5元,由原告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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