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与被告湖**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邓*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邓*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05元,减半收取802.50元,由原告邓*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2016)湘1124刑初190号龙某某故意伤害一案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邓*与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湘潭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台州**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上诉人邵阳**煤矿二号井与被上诉人肖**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2015沅行初字第19号湖**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给付行政裁定书
李*与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胡**与长沙市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肖衡与望**云南分公司、望建**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