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限公司不服被告沅江市工伤保险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第三人刘**的工伤保险待遇需进一步完善相关申报手续,经法院协调,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协调,由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后由第三人刘**完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资料,申报工伤保险待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湖**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