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湘潭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台州**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雨法民二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湘潭一鼎房地**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被执行人台州**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2014年9月2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台州**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提示,责令被执行人在2014年9月27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经本院到房产、车辆、证券等登记部门及银行查找,被执行人台州**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湘潭一鼎房地**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2012)雨法民二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台州**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湘潭一鼎房地**限公司破产管理人随时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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