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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4刑初190号龙某某故意伤害一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以道检公诉刑诉字(2016)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程**、何**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卜**担任记录。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某某及其辩护人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4日7时许,被告人龙*某与被害人龙**因口角纠纷发生打斗,后龙*某的女儿李*花(在逃)上前帮忙,李*花将龙**打倒在地并压在龙**身上进行殴打,龙*某站在旁边用棍子、石头打龙**,用脚踢龙**,导致龙**全身多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龙**的损失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5年8月10日,被告人龙某某被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龙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龙*某辩称她没用棍子和石头打龙*英。

被告人龙*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本案因邻里纠纷引发,龙*英也有过错,请求对龙*某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4日7时许,被告人龙*某与被害人龙**因口角纠纷发生打斗,后龙*某的女儿李*花(在逃)上前帮忙,李*花将龙**打倒在地并压在龙**身上进行殴打,龙*某站在旁边用脚踢龙**,导致龙**全身多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龙**的损失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5年8月10日,被告人龙某某被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组织被告人龙*某与被害人龙**双方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2016年4月18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龙*某及女儿李*花主动赔偿被害人龙**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龙**的谅解。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龙*某的供述和辩解,供述了2015年7月23日下午自己把龙*英放在路上挡到路的“树蔸把”移到路边,龙*英知道后,走到自己家门口骂自己。2015年7月24日6点多钟,自己出来倒垃圾,看到龙*英在路上滚“树蔸把”。自己叫龙*英不要把“树蔸把”放在路上挡路,龙*英就过来扯住自己的头发,把自己扯倒在地。自己的女儿李*花出来叫龙*英不要打了,龙*英放开自己又去抓住李*花的头发,把李*花扯倒在地,并用身体压在李*花身上,后李*花翻身压在龙*英身上,最后龙*英又压在李*花身上。这时,龙*英的老公李*武拿锄头过来挖她们,自己就过去拼命抓住李*武的衣领,李*武放下锄头扭住自己的手腕拖着自己走,把自己拖倒在地,后来自己要咬李*武的手,李*武才放开自己。最后李*花看到龙*英的孙女在哭,说不要打了,龙*英放手后就都没打了。

2、被害人龙**的陈述,陈述了自己与龙某某家有一块地相邻,自己在自己的地上放了一个树蔸把,2015年7月23日发现被人丢开了,自己和龙某某就因为这事吵了一架。2015年7月24日6点多钟,李*花又把自己家的的树蔸把搬开了,自己又搬回了原来的地方,还和龙某某讲:“你凭什么把我的树蔸把搬开?”龙某某讲:“你那树蔸把拦到了我家过路了,我就要丢。”自己就坐在树蔸上讲:“你来搬啊,我今天就坐在这里不走。”龙某某就叫她女儿李*花过来。你秀花过来后,拉住自己的手一甩,自己就倒了。然后龙某某和李*花两人就过来打自己,李*花把自己按在地上,龙某某拿了一根木棒打了自己肩旁一棒、头部两棒。接着龙某某又拿一块石头打了自己的左手肘,李*花拿过龙某某拿的石头把自己的牙齿打掉一颗。自己用手去抓李*花的头发,被李*花抓住自己的左手咬了一口。然后你秀花跪着自己的手压在自己的胸口上。自己用力睁开手,然后就去抓住李*花的头发,龙某某就用脚踢自己两边肋骨。这时,自己的老公李*武拿了一把锄头从外面挖水回来,叫我们放开。龙某某就去抓住李*武,还讲:“你拿锄头来打我啊。”后来自己的孙女在哭,自己就放开了李*花的头发,李*花还用手抓住自己的头发撞了几下地才放开自己。

3、证人龙*甲的证言,证明了2015年7月24日7时许,她当时正在炒菜,听到呼救声,她跑出去看到龙*某拉着李*武的衣领,龙*某的女儿李*花压在龙*英身上殴打,她去拉架,龙*某及其二女儿不让拉,之后她就回家了。

4、证人吴某映的证言,证明了2015年7月24日7时许,龙*某与龙*英因口角纠纷发生打斗,她跑出去看到龙*某的二女儿跪在龙*英身上殴打,龙*某拉住龙*英的头发殴打,打了大约半个小时,李某武挖水回来被龙*某拉住衣领。

5、证人李*武的证言,证明了2015年7月24日7时许,他挖水回来,看到李*花两手抓住他老婆龙**的头发,脚跪在龙**的胸口上,龙**也抓着李*花的头发,龙*某站在旁边用手抓龙**,用脚踢龙**的两边肋骨,他就讲:“你们两个还不放开她。”龙*某过来就拉住他的锄头,然后龙*某还用手抓住他的衣服。后来他孙女在哭了,龙**把李*花的头发放了,李*花也放开了龙**,龙**把李*花的手扮开,他们才走的。

6、证人李**的证言,证明了2015年7月24日7时许,他听说村里龙*英门口有人打架,过去看到龙*英脸朝上倒在自家对面的马路上,李*花压在龙*英身上用拳头打了几下,后来龙*某用脚在龙*英腰部踢了几脚。过了一段时间,龙*英的老公李*武从田里看水回来,背着一把锄头走了过来。李*武叫李*花放开龙*英,李**不放。龙*某以为李*武要拿锄头打人,李*武说:“旁边这么多人看着,我不会打人的。”后李*花才放了手。

7、证人袁**的证言,证明了2015年7月24日7时许,她在家里听到外面有人喊救命,出去看到龙*某及女儿李*花将龙*英打到在地,李*花压在龙*英身上进行殴打,龙*某站在旁边用棍子打龙*英。后来龙*英的老公李*武从田里看水回来,叫龙*某她们放开龙*英,也没劝开。龙*英被李*花压在地上很久才放开。

8、证人龙*主的证言,证明了2015年7月24日7时许,他在招呼站对面的田里看鱼,听到李*武家后面有妇女吵架,他站在招呼站的坪子上看到李*武、龙*某倒在靠龙*某房子那边,李*花、龙*英倒在龙*英房子那边。

9、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图,证明了案发现场的情况。

10、受案登记表,证明了龙*英被打伤后于2015年7月24日10时30分到道县公安局仙子脚派出所报案情况。

11、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病历资料,证明被害人龙*英的伤情情况。

1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龙某某的身份的情况。

13、医药费、鉴定费发票,证明被害人龙**因伤所花的医疗费等费用情况。

10、抓获经过,证明了被告人龙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的经过情况。

14、和解协议、收据,证明了被告人龙*某及女儿李*花与被害人龙**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龙*某及女儿李*花主动赔偿被害人龙**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龙**的谅解。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龙*某提出“她没用棍子和石头打龙**”以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因邻里纠纷引发,龙**也有过错,请求对龙*某从轻处罚”的辩解、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龙*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赔偿被害人龙**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龙**的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本案双方矛盾已化解,对被告人龙*某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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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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