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湖南**理有限公司、长沙市**卫生管理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于2015年5月2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飞撤诉。
本案受理费10元,本院决定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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