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因与被上诉人汪**、曹**、曹**、何**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不服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8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申请撤回上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黄**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854元,减半收取427元,由上诉人黄**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