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匡甲与被告匡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匡甲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匡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匡*撤回对被告匡*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匡甲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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