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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永顺县猛**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顺县猛**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顺县猛**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永顺县猛**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行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永顺县猛**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319元,减半收取4159.5元,由原告永顺**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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