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夏**、夏**、夏**、胡**与被告王*房屋租赁合同一案中,原告夏**、夏**、夏**、胡**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夏**、夏**、夏**、胡*秀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夏**、夏**、夏**、胡**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62元,减半收取1281元,由原告夏**、夏**、夏**、胡**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