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市**易有限公司与中国化**有限公司、中国化**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司华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中国**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司华北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所涉工程位于河北省**术开发区,故本案应由廊坊**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二被告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廊坊**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诉工程位于河北省**术开发区,故本案应移送廊坊**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化**有限公司、中国化**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廊坊**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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