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谢**与洛阳**有限公司、湖南**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谢**(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洛阳**有限公司、湖南**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撤回对被告洛阳**有限公司、湖南**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39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199元,由原告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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