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彭某某诉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彭某某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吴**独任审判,后变更为由审判员李**独任审判,由代理书记员刘**担任法庭记录,于2015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罗**、被告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彭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相识,并于2007年4月9日在娄底市登记结婚,2007年12月4日生育男孩陈**。婚前,原、被告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因被告性格不好,稍有不顺意就出言不逊,辱骂原告,原告只得回娘家居住,期间双方聚少离多,经调解未果,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陈*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原、被告经充分了解后登记结婚,生育了小孩,双方夫妻感情尚可,被告为了解决分居的问题,特在娄底市区购买了房子,且原、被告双方未因夫妻感情不和经过司法调解,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彭某某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原告彭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原告的身份;

2、被告陈*的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被告的身份;

3、原、被告婚生小孩陈*甲的户籍证明,以证明小孩的身份;

4、原、被告的结婚证复印件,以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

5、被告陈*发给原告彭某某的部分短信息,以证明被告长时间谩骂、侮辱原告,并表达了想要离婚的意愿;

6、原、被告在娄底市购买的房屋及车库的产权证复印件;

7、原、被告在娄底市购买的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证据6、7以证明原、被告的资产情况;

8、原、被告在中国平安保险娄底中支公司购买的70万元理财产品,以证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情况。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陈*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2、3、4、6、7无异议;对证据5,被告记不清是否发送了该短信;对证据8有异议,提出被告未在中国平安保险娄底中支公司购买过理财产品。

对原告彭某某提交的证据,本院的认证意见为:证据1、2、3、4、6、7被告均无异议,且复印件已与原件核对属实,本院予以认定;对证据5,该组短信息未能显示发信息人的姓名、电话号码等基本信息,且被告有异议,证据单一,在本案中本院不予认定;证据8,该组证据中客户姓名虽为陈*,购买产品资产登记显示为B等,但没有陈*的基本身份信息,又没有具体金额,且该复印件未能显示公司名称,亦未加盖公司印章,证据单一,对其真实性无法核实,未能形成有效证据链,且被告有异议,故在本案中不予认定。

被告陈*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基本事实:

原告彭某某与被告陈*于2006年6月通过互联网认识,双方于2007年4月9日在娄底市登记结婚,被告系再婚,同年12月4日生育男孩陈*甲,现随原告在娄底市读书。婚前,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但近年来,双方因性格不合,时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后经亲友调解和好夫妻关系。2010年原、被告在娄底市娄星区甘桂路东侧香格里拉小区购买了一套住房及一个车库(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娄房权证娄底字第00152651号、娄房权证娄底字第00152549号,其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娄国用(2010)第10757号),该住房及车库属原、被告共同所有。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在原告工作的中国平**支公司购买了70万元的理财产品,在被告老家新化县圳上镇松山村与被告兄弟共同改建了一栋房屋,当时原、被告出资6万元,被告在新化县圳上镇经营一家摩托车店,但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陈述婚后购买了一台荣威350轿车由原告使用,但现在不知下落,被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陈述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陈述有70余万元的夫妻共同债务,但未提交证据证明。

本案焦点:原告彭某某与被告陈*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与被告陈*通过互联网认识后自由恋爱经登记结婚,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初期,双方夫妻感情尚可,虽然近几年来,双方因性格不合,时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出现了裂痕,但经亲友调解后双方和好了夫妻关系,不能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只要双方加强沟通、相互信任,相互关怀,夫妻感情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彭某某要求离婚,没有法定理由,证据亦不充分,故对其要求与被告陈*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彭某某要求与被告陈*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告彭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