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谢**(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湖南天**限公司、湖南**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撤回对被告湖南天**限公司、湖南**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3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266.5元,由原告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2015)华法民初字第1883号,原告岑**与被告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彭某某诉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诉长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1283号,原告李XX、陈**与被告张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汽通**责任公司与戚**、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永中法刑二终字第159号被告人郑**犯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王*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王*与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谢**与洛阳**有限公司、湖南**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