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甲诉被告甘*乙、甘*丙、甘*丁、甘*戊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甘*甲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甘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甘*甲撤回对被告甘*乙、甘*丙、甘*丁、甘*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甘*甲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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