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长沙银**芙蓉支行与龚**、陈**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提请**委员会在受理长沙银**芙蓉支行与龚**、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长沙银**芙蓉支行的申请,于2015年6月30日提请本院对龚**、陈**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长沙银**芙蓉支行以其自有资产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长**司芙蓉支行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龚**、陈**名下的银行存款68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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