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天**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天**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冯**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天**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天**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冯**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20元,减半收取1760元,由原告湖南天**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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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