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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与广东开**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诉被告广东开**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8月8日受理,并于当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受理费通知,但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逾期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司法求助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逾期不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没有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谭**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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