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光诉被告长沙市望**管理办公室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光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3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1175元,由原告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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