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骆某某与被告邵**赁有限公司、陈某某、陈**、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骆某某于2015年1月30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骆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41元,由原告骆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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