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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常**有限公司与易**、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常**有限公司诉被告易月华、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常**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沙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6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32.5元,由原告长**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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