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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