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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等申请宣告周**失踪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尹**、尹**、尹**要求宣告周**失踪一案,本院2014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远光适用特别程序,于2014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尹**、尹**、尹**及其监护人尹**、三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申请人尹**、尹**、尹*丁诉称,三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的子女,系洞口县石江镇树林村15组村民。2010年,被申请人的丈夫尹*和意外身亡后,被申请人精神抑郁过度,于2011年8月2日独自离家出走,一直未归。经多方查找无音信,已经失踪,特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周**为失踪人。

申请人尹**、尹**、尹**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下列证据:

1、申请人尹**、尹**、尹**、被申请人周**、尹**、杨**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1份,拟证明申请人及其监护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经洞口县公安局石江派出所核实的洞口县**民委员会证明原件1份,拟证明被申请人周**于2011年8月2日离家出走,经多方查找杳无音信,申请人尹**、尹**、尹**随其祖父母尹**、杨**生活;

3、户口注销证明原件1份,拟证明三申请人的父亲尹**的户籍因其死亡,于2011年7月15日被注销。

本院为核实案情,依职权于2014年8月27日在洞口县石**会活动中心召开了座谈会并制作笔录,刘**、谭**、谭**、谭**、谭**、谭**均证实被申请人周**于2011年8月2日离家出走,其家人经多方查找未果,在人民法院发出公告后,至今仍无任何消息。

经庭审举证、核证,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1、2、3号证据及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均符合证据规则要求,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

周**(又名周*),系申请人尹**、尹**、尹**的母亲。2010年3月,三申请人的父亲尹*和因交通事故身亡,被申请人周**精神受到打击,于2011年8月2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三申请人一直随其祖父母尹**、杨**生活。被申请人周**出走前没有财产。本院依法于2014年5月15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周**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周**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周**离家出走时间已超过2年,在公告期满后仍没有其音讯及下落,符合宣告失踪的法定条件,故对申请人尹**、尹**、尹**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周**失踪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宣告周**为失踪人;

二、指定尹**为失踪人周**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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