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惠州市健和光电有限公司与杨**、深圳**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第三人深圳**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惠州**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惠州市健和光电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第三人深圳**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惠州市健和光电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