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第三人深圳**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惠州**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惠州市健和光电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第三人深圳**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惠州市健和光电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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