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774元,减半收取887元,保全费810元,共计1697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任*与湖南省**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湖南**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亿家井酒业营销有限公司与北海市银**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蒋*与孙*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鑫**有限公司与余**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曾*与湖南**术厅出具的证明二审行政裁定书
(2016)湘1124刑初73号熊*非法持有毒品一案刑事判决书
惠州市健和光电有限公司与杨**、深圳**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湘1124刑初145号周某某盗窃一案刑事判决书
上诉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二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