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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与孙*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蒋*与被告孙*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婚生子孙某乙由原告抚养;3、在前述诉讼请求得以满足的基础上可以适当放弃应分得的财产份额。

被告答辩要点:他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没有破裂,离婚也对小孩成长不利。原告起诉离婚是其家族原因导致的。

查明的事实

本院查明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一、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

原告蒋*与被告孙*甲于××××年初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在邵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男孩孙*乙。婚后感情尚可,后由于生活琐事和家族成员间的关系处理等问题有过争吵。2015年7月14日,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后,蒋*离家出走并于同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

本院认为

原告主张,被告对待原告方其他家族成员态度冷漠,提供帮助不够尽心尽意,同时被告方其他家族成员对其小家庭生活介入太多,其这次离家出走时本没有离婚的打算,是被告一边求和一边擅自转让店铺、清除店铺经营数据等作法严重伤害了感情;被告主张,原、被告双方自恋爱以来从一起摆地摊到经营三家店铺,一起同甘共苦,其因此很感激原告并一直对原告及其父母很好,双方近年的感情比以前还有加深,两人之间不存在根本性的问题,这次因为小事发生争执发展到离婚只是弄假成真,擅自转让店铺经营权是因为原告离家时带走了保险柜里的现金,导致三家店铺无法同时正常运营,只能转让其中一家店铺来偿还债务以维持其他店铺的运营。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处理小家庭与大家庭的关系问题上均应当给予对方更多的理解、尊重和关爱,避免夫妻矛盾扩延;处理夫妻矛盾时均应当保持冷静,以避免过激的处理方式导致矛盾攀升。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由恋爱,自主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自恋爱到结婚,历时虽只五、六年,双方却齐心合力,同甘共苦,事业发展步伐较快,家庭也营建得比较兴旺。现因琐事发生纠纷后,双方过激的处理方式和过于自我的个性导致矛盾扩大,但今后只要原、被告双方多看到对方的优点,多念及对方在近年营建小家庭过程中付出的艰辛和努力,珍惜夫妻感情和来之不易的事业成果,并且在处理小家庭与大家庭的问题上给予对方更多的理解、包容和关爱,避免夫妻矛盾扩延,将小家庭矛盾在内部化解,夫妻关系自然得到改善。为维护社会主义家庭的稳定,从有利于小孩成长方面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蒋*要求与被告孙*甲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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