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湖南亿家井酒业营销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沙仲裁委员会(2013)长仲裁第437号裁决书申请执行北海市银**品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本金人民币401253元。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银行、房地产、车辆等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据此,本院决定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长**委员会(2013)长仲裁第437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