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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洗唰唰智能洗净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洗唰唰智能洗净设**任公司(以下简称洗刷刷公司)与被告林迎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洗刷刷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林迎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洗刷刷公司诉称,2015年5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销售合同》,约定原告洗刷刷公司以75000元价格向被告林迎春销售一台消毒中心设备,原告洗刷刷公司依约供应了货物,但被告林迎春仅支付了35000元货款,尚欠40000元。原告洗刷刷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林迎春立即支付货款40000元及违约金3200元(暂计算至立案之日);二、由被告林迎春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公告费。

被告辩称

被告林迎春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5日,原、被告签订一份《销售合同》,约定原告洗刷刷公司向被告林迎春销售一台A消毒中心设备,设备价格75000元,其中预付款35000元,安装调试完毕付清剩余40000元;如被告林迎春延期支付货款,将以尚欠货款按日0.1%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双方发生合同纠纷,协商不成时,由卖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同日,被告林迎春向原告洗刷刷公司支付了35000元。2015年6月10日,林迎春签收了洗刷刷公司供应的货物。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销售合同》、《收款收据》、出库单、开庭笔录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洗刷刷公司依约供应货物后,林迎春应依约支付尚欠货款40000元。林迎春逾期支付货款,依约应支付违约金,原、被告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本院酌情调整至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林迎春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湖南洗唰唰智能洗净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4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6月11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按万分之五每日的标准计算逾期利息);

二、驳回原告湖南洗唰唰智能洗净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8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林迎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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