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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张*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张*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谢**、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1999年8月5日生女孩张*乙(已满16周岁,在外打工独立生活),2005年6月4日生男孩张*丙。婚后,两人因性格不合经常吵闹。被告毫无家庭责任心,对原告及子女不关心、不体贴,现双方分居多年,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特起诉,请求判令:准许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张*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张*甲书面辩称,不同意离婚。被告一心一意想与原告共同生活,一直在尽力维持家庭稳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冷水江市民政局登记结婚。1999年8月5日生女孩张*乙(现已年满16周岁,在外打工独立生活),2005年6月4日生男孩张*丙(现上小学)。婚后,原、被告主要依靠打工维持家庭生活开支。夫妻感情一般,为家庭琐事有过争吵。2006年后,原告在家带养两个小孩上学生活,被告在外打工,不定期向原告汇款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在此期间,原、被告时常电话联系,沟通感情。被告每年回家探亲,双方之间未发生大矛盾。

另查明,原、被告婚后一直租房居住,家庭财产价值2万元左右,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籍资料、当事人陈述、调查笔录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庭审中,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同时,被告在书面答辩状中强烈表示不同意离婚,想与原告一起共同生活继续维持夫妻关系。对此,本院认为,被告虽然长期在外打工,与原告聚少离多,但并非是因为夫妻感情破裂而分居。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虽出现裂缝,但只要双方能加强沟通与理解,相互信任与尊重,仍有挽救的余地。综上,本院对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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