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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梯**有限公司与长沙盈**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长**播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盈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请求本院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设备预付款565000元并按中**银行发布的短期贷款利率承担自2015年9月2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

被告答辩要点:被告愿意退还预付款565000元并按中**银行发布的短期贷款利率承担自2015年9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但现在经济困难无力退款。

查明的事实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2014年4月6日,原、被告签订了《电视视频广告平台合作开发协议》,协议合作开发电梯轿厢内视频播放广告平台系统,2014年4月,原告向被告支付了700000元设备预付款,因合作未顺利进行,被告于2014年年底向原告退还了200000元。2015年7月20日,原、被告签订了《电视视频广告平台合作终止谅解协议》,协议约定,双方签订的《电视视频广告平台合作开发协议》于当日解除,被告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二个月内退还原告设备预付款及其他费用合计565000元,逾期未退款,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因被告至今未履行退款义务,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前述诉求。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电视视频广告平台合作终止谅解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退还预付款及其他费用共计565000元,并按中**银行发布的短期贷款利率承担自2015年9月21日起至实际退款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无异议,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所称的经济困难,不构成拒绝还款的理由。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限被告长沙盈全信**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长沙梯**有限公司退还预付款及其他费用合计565000元及利息(以未退还款项为基数,按中**银行发布的短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9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485元,减半收取4742.5元,财产保全费3363元,合计8105.5元,由被告长沙盈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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