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德中心公司与被上诉人何四清、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15)常鼎民初字第2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德中心支公司以与被上诉人何四清、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司常德中心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国**司常德中心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86.17元,减半收取2543.09元,上诉人中国**司常德中心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