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许*达诉被告刘**、汪**、中国平安财**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许*达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汪**、中国平安财**德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许**撤回对被告刘**、汪**、中国平安财**德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1240元,由原告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