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责任公司诉被告邝**、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告湖南**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蓝**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蓝**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责任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