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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龙*等犯盗窃罪、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以长县检公诉刑诉(2016)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龙*、罗*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龙*、被告人罗*及其辩护人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11月,被告人王*伙同被告人龙*、罗*,来到长**沙街道、泉塘街道等地,多次盗窃摆放在超市、药店等店铺门口的游戏机共计7台。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5年10月15日晚,被告人王*伙同被告人龙*、罗*,驾驶牌号为湘A×××××的斯柯达小车到长**沙街道松雅安置区B20栋117号“一朵天下”母婴店,将被害人曾*放置在母婴店门口的一台儿童弹珠机盗走。

2、2015年11月4日凌晨,被告人王*伙同被告人龙*、罗*,驾驶牌号为湘A×××××的斯柯达小车到长沙县泉塘街道丁家岭安置区2栋“全瑞超市”,将被害人赵**放置在超市门口的一台游戏机盗走。

3、2015年11月10日晚,被告人王*伙同被告人龙*、罗*,驾驶牌号为湘A×××××的斯柯达小车到长**沙街道松雅安置区B24栋“七七超市”,将被害人贵文武放置在超市门口的一台格斗游戏机盗走。

4、2015年11月10日晚,三名被告人在盗得上述格斗游戏机后,驾驶牌号为湘A×××××的斯柯达小车到长沙县星沙街道城东小区A区10栋68号“养天和大药房”,将被害人蒲*放置在药房门口的一台弹珠游戏机盗走。

5-6、2015年11月10日晚,三名被告人在盗得上述弹珠游戏机后,驾驶牌号为湘A×××××的斯柯达小车到长沙**道泉塘安置区2期20栋的“锦和超市”和12栋的“百果园超市”将被害人赵**放置在超市门口的两台儿童游戏机盗走。

7、2015年11月12日凌晨,被告人王*伙同被告人龙*、罗*,驾驶牌号为湘A×××××的斯柯达小车到长沙县**置区D区4栋“云开超市”,将被害人张**放置在超市门口的一台儿童弹珠机盗走。

三名被告人盗得的7台游戏机,均由被告人王*赠送他人。案发后,被告人王*将部分游戏机返还给被害人或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2015年11月13日,被告人王*在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后,与被告人龙*到长沙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罗*经被告人王*电话约见,在长沙县**居委会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到案经过、(2006)长县刑初字第340号《刑事判决书》、谅解书、指认现场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人张**的证言;被害人曾*、赵**、贵文武、蒲*、赵**、张**的陈述;证人田*、杨*的证言;被告人王*、龙*、罗*的供述和辩解;长县价认不受(2016)1号《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并建议对三名被告人均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

被告人王*、龙*、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龙*、罗**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三名被告人均系主犯;被告人王*、龙*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罗*具有坦白情节,对辩护人提出罗*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王*协助司法机关抓获被告人罗*,系立功;三名被告人已返还被害人财物或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决定对被告人王*、龙*、罗*均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先行羁押的二个月十二日折抵后,刑期自2016年3月15日起至2016年6月2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龙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11月13日起至2016年4月12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11月13日起至2016年4月12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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