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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肖**、袁**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付**担任记录。原告吴XX及委托代理人、被告李XX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吴XX诉称,原、被告2008年11月24日登记结婚。XX年XX月XX日生育一女李XX。由于被告没有责任感,对家庭、小孩教育等方面缺乏应有的责任心,自2013年3月起,原告就带小孩回娘家去生活,后,一直分居至今,被告也仅来看望小孩一次,且不给小孩的抚养费,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原告为解除痛苦婚姻,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的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一人一半;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独自抚养小孩的费用20000元;共同财产6万依法分割;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李XX辩称,原、被告双方感情未破裂,双方自由恋爱,感情基础牢固,婚后、感情很好。只是原告方的父母对小家庭生活干预较多,导致夫妻关系恶化。只要原告方改变态度,改变性格,是可以幸福生活的;如原告坚持离婚,被告坚决抚养小孩,且不需要原告承担抚养费,原告的性格和家庭环境不利于小孩的成长,且原告的工作、收入不稳定,对抚养小孩没有经济保障,原告提出要被告独自承担抚养小孩的2万元,被告不同意;双方没有共同财产。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8年11月24日登记结婚。XX年XX月XX日生育一女李XX,女儿一直由原告抚养。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因原告患有抑郁症,被告进行家庭冷暴力。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是,被告当家后在外投资的情况没有如实告知原告,原告的经济压力很大,且被告在生活中还有对不起原告的地方。被告陈述,自己在外投资是为了让家庭的生活质量更好,没有告诉原告是怕有亏损,原告听了会担心,并且也只是很小的投资。生活中,自己因为应酬有对不起原告的地方,但是以后会改正。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明、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XX与被告李XX结婚并育有一女,虽然目前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了矛盾,但并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对于自己做得不够好的地方,李XX也当庭表示一定会加以改正。只要原、被告能够加强沟通,互谅互爱,是有和好的可能的。对吴XX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吴XX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吴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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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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