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河南华**有限公司诉长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华**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没有缴纳诉讼费。依照**务院颁布的《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