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周**被告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9日通知原告周*在7日内补交诉讼费1650元。原告周*未按期补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已收取的诉讼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