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李**、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12元,减半收取1406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共计2576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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