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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武陵区其林木业工艺厂与被上诉人余**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武陵区其林木业工艺厂(以下简称木业工艺厂)因与被上诉人余**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木业工艺厂与被上诉人余**劳动争议一案中,因上诉人木业工艺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武陵区其林木业工艺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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