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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公司与汨罗市三**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原**公司诉被告汨罗市三**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原**公司以被告汨罗市三**解有限公司已将合同欠款还清为由,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汨罗市三**解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原**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95元,减半收取1297.5元,由原告**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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