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尹**与肖*、马**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湘**委员会(2015)潭仲裁字第93号裁决书,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尹**与被执行人肖*、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案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为湘潭县,为加强执行管理,提高执行效率,节约执行成本,本案指定至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更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潭仲裁字第93号案件指定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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