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长沙鑫**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长沙鑫**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10元,减半收取505元,由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