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长沙鑫**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10元,减半收取505元,由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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