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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原**有限公司与湖南高桥大市场南方雨具专卖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高桥大市场南方雨具专卖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高桥大市场南方雨具专卖店经营者刘**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广东**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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